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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月16日,都勻市對毛尖茶鎮一小學保安授予“見義勇為”先進個人稱號,並給予其10000元的現金獎勵。據稱,該保安是在制止一起校園暴力事件時,為保護學生安全徒手與行凶者殊死搏鬥而受傷。(9月18日《貴陽晚報》)
  學校保安面對翻牆入內的歹徒,巧妙施計,併成功將行凶者制服,而且自己因此負傷住院。劉仕和的行為本身應該褒獎,但能否被評為“見義勇為”先進個人,恐怕還有值得商榷之處。
  從法律意義上講,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。劉仕和本身是學校的保安,而歹徒也是在上課時間進入校園內行凶,也就是說,作為校園內安全維護的保安人員,當得知這一情況後,及時出現在現場並千方百計處置是其職責所系。反過來說,如果劉仕和奮勇擒歹徒不是發生在自己工作的學校里,而是在街上或者其他場所,當他是以一個“普通人”身份出現的時候,評選見義勇為無可厚非。
  更進一步分析,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面對突然闖入的歹徒驚慌失措,沒有保護好正在上體育課的學生,甚至懦弱地成為了被害者,也不能過多地進行指責。因為他們並不具有維護校園安全的職責,沒有受過專門的訓練,也不具備特定的保安裝備。但是保安人員就不一樣,如果保安在面對歹徒時選擇逃避或者放棄處置,起碼應該受到內部批評和處罰。造成嚴重後果的,或被追究法律責任。
  已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《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》明確指出,“對情況複雜、爭議較大的申請、舉薦,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單位、人員進行評審”。學校的保安在工作範圍內徒手擒獲罪犯,客觀上雖然存在“勇”的情節,但充其量也只是恪盡職守。對於劉仕和被授予“見義勇為”先進個人,有關方面是否組織過評審?評定的依據是什麼?
  文/任啟鑫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保安校內擒歹徒,“見義勇為”待商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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